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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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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EHS相关法规原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分类号】4071068403【标题】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41224【实施日期】84122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文号】【名称】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题注】 全文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
2、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
3、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
4、,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页次﹕19/19类别﹕防护用品类名称:EHS相关法规原文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
5、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WTHT≤50MSv(5rem)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rem)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见附录F) ∑TWTHT——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 2.3
6、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7、 -1 ∑TWTHT,mSv年 -1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
8、件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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