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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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22号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并结合《广东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试验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教

2、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试验不断发展的需要。第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按照我校的实际情况,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第四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二章设备分档和管理体制第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档。(一)凡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

3、,均为固定资产。15(二)凡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至1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三)单价虽在15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四)单价在5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第七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采购、办理新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

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二)学院(部)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本单位稀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各种凭证,每年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第三章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第九条1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各

5、单位根据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参考厂商,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第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细则》(广工大规字〔2017〕12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教

6、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单,财务处方准报账。第十二条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第四章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

7、常维护工作,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第十五条1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第十六条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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