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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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选择2.2总平面布置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疗养用房3.3理疗用房3.4医技用房3.5营养食堂和洗衣房3.6防火和疏散第4章建筑设备4.1给水排水4.2采暖通风4.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病疗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其特殊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

2、规范中传染科有关规定执行,休养所可参照执行。第1.0.3条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选择第2.1.1条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第2.1.2条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鲜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第2.1.3条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

3、便于种植、造园之处。第2.1.4条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园绿化、活动场地等的合理安排提供可能性。2.2总平面布置第2.2.1条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第2.2.2条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第2.2.3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第2.2.4条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第2.2.5条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

4、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第2.2.6条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第2.2.7条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第2.2.8条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第3.1.1条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必须保证疗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第3.1.2条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第3.1

5、.3条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第3.1.4条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第3.1.5条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第3.1.6条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外窗宜安装纱门纱窗。第3.1.7条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面层应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3.2疗养用房第3.2.1条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二、医生办

6、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第3.2.2条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疗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床。第3.2.3条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第3.2.4条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过4床。第3.2.5条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床长边与装置采光

7、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第3.2.6条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第3.2.7条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小于0.50m。第3.2.8条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做灵活的隔断予以分隔。第3.2.9条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第3.2.10条医护用房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

8、单元入口附近。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三、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装置。四、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第3.2.11条公共设施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室,其面积按每床0.80m2计算,但不应小于40m2。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二、公用盥洗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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