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材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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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课程性质《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一、课程目标《民法学》课程设置的目标是:1.使学生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与认识,形成初步的民法思维。2.使学生树立基本的民事权利观念,掌握各类民事权利的构成一行使及法律保护措施等。3.使学生掌握运用民法理论分析民法问题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培养解决民事案件的能力。4.提高学生的基本法学素养,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打下必要的专业基础。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区别《民

2、法学》课程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其先期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将为《民法学》提供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学好《民法学》课程,会对法律专业的后续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奠定必要的民法基础知识。四、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学》课程的学习重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和法人、16民法学民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所有权、担保物权、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消灭、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等内容;学习的难点包括各种民事权利的构造及行使、民法原理的具体应用、民法案件的分析方法。Ⅱ

3、考核目标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各层次的含义是:识记:要求考生知道本课程中的名词、概念、原理、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或识别。,领会:要求在识记的基础上,能把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应用:要求在领会的基础上,运用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0Ⅲ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I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

4、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I课程内容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19发展而发展的。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韵《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

5、的民法典。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国历史上韵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弋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弋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6、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o>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o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0民法学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二、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主要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第四

7、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

8、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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