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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宜阳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宜工交【2017】130号招标人:宜阳县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一月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目录第一卷-2-第1章招标公告-3-第2章投标人须知-7-第3章评标办法-33-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第5章工程量清单-42-第二卷-137-第6章图纸-138-第三卷-139-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0-第四卷-141-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42--160-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宜阳县南环
2、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第一卷-160-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第1章招标公告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宜阳县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具备招标条件.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名称: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2、招标编号:宜工交【2017】130号 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
3、围内全部内容4、项目投资:总计划投资约1600万元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标段划分和计划工期:本次招标共划分2个标段(1)施工标:四号路绿化项目、铁路三角地带绿化项目、南环路绿化项目(2)监理标:监理(项目全过程监理)(3)计划工期:施工标段计划工期为:截止2018年9月30日监理标段计划服务期:全过程监理服务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的合格标准。8、工程概况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建设地点为宜阳县境内,预算总计划投资约16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四号路绿化项目、铁路三角地带绿化项目、南环路绿化项目以及项目全过程监理。-160-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
4、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施工标段资质要求:(1)投标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项目经理及委托人具有本企业缴纳2016年1月以来的连续一年以上社保(提供由社保局盖章的相关明细及证明或网页截图和查询网址);(4)企业需提供自2014年6月(以合
5、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5)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本企业缴纳的社保(提供由社保局盖章的相关明细);(6)企业五大员(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且具有本企业缴纳的社保(提供由社保局盖章的相关明细);(7)企业2014、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8)持有报名期内的企业注册地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符合豫检会【2015】7号文)规定,
6、应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投标人须提供近12个月中任意3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主要是指投标人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2监理标段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160-河南兴伟招标有限
7、公司宜阳县南环路区域综合提升改造绿化项目施工标(3)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一经查实有在建工程取消其中标资格。(4)企业近三年(2014年-2016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债务;(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5)持有报名期内的企业注册地县、市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符合豫检会【2015】7号文)规定,应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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