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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8-2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意义如下: 一ng:奈克,相等于(10的-9次方)公克。 二N(m的3次方):凯氏温度二七三度(273K)及一大气压下每立方公尺体积。 三ppm:百万分之一。 四C: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n
2、g-TEQ/N(m的3次方)。 五Q: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排气量,单位为N(m的3次方)/min。 六Cs:依测定方法测得,未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ng-TEQ/N(m的3次方)。 七Os:排气中含氧百分率实测值。 八E:输入焚化炉之富氧气体实际含氧百分率。 九I-TEF(International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国际毒性当量因子,国际上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毒性权重。 一○TEQ(ToxicityEquivalencyQuantityof2,3
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当量,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方式。 一一全连续式(Continuous)焚化处理设施: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转者。 一二气体满责时间:二次燃烧室(完全燃烧)之气体停留时间。 一三一小时动平均值:任意一小时连续测定变动数据平均值。 第3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之规定。 第4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废弃物焚化炉(以下简称焚化炉)全连续式运转且设计处理量十公吨/小时以上(含)或设计总处理量三百公吨/日以上(含)者之
4、烟道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戴奥辛(Dioxins及Furans)。 前项所称处理量系指单一焚化炉废弃物一小时最高进料重量(不论干或湿重),总处理量系指全厂各焚化炉处理量之总和。 第5条 本标准戴奥辛之排放标准值为○.一ng-TEQ/Nm3。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系以毒性当量(TEQ)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戴奥辛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1-TEF)之总和计算之;采样及测定应达五次以上,将其依大小排序取中间三数值之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 第6条 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之浓
5、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并以排气含氧量十一%为参考基准,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Cs 21-Os 采富氧燃烧系统,即输入焚化炉之空气含氧量超过二十一%以上时,其排气含氧量以十一%为参考基准,校正公式如下: E-11 C=────.Cs E-Os 前二项(21-Os)或(E-Os)值小于一者以一计算。 第7条 焚化炉之操作运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空气注入口下游燃烧温度一小时平均值不得低于摄氏八百五十度
6、。 二气体滞留时间既存焚化炉应达一秒以上,新设焚化炉应达二秒以上。 三烟道出口一氧化碳(CO)一小时动平均值应低于一○○ppm,排气含氧量以十%为参考基准。 四排气中含氧量应达六%以上。 五集尘设备入口废气温度既存焚化炉应在摄氏二八○度以下,新设焚化炉应在摄氏二○○度以下。 焚化炉不采前项操作运转条件仍可达相同处理效果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依不同条件操作运转。 第8条 焚化炉应具备可即时显示前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外之其他操作运转条件监控仪表及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一氧化碳浓度、排
7、气中含氧量之监测设施。 前项监测结果应作成纪录,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焚化炉每年应定期检测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一次,于首次定期检测前七日应检送检测计划书至当地主管机关;日后定期检测若改变其操作运转条件,仍应再提出检测计划书。其检测结果应于检测后六十日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检测报告书。前后两次定期检测应间隔六个月以上。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焚化炉每年应定期检测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二次,于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间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内应各执行一次检测。但二次定期检测应间隔三个月至九个月时间,且应排除在完成岁修后运
8、转之一个月内进行。前项焚化炉于首次定期检测前七日应检送检测计划书至当地主管机关,并于焚化炉每次定期检测前,将预定检测日期及检测内容公开于焚化厂或主管机关资讯网站、或在当地适当地点公告,并通知环保团体及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监督。前项焚化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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