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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司法考试物权法高频率考点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司法考试物权法高频率考点汇总命题点 1:物权优先效力 1.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 (2)物权>物权 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 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 优先性:先 登优于后登 ;登记优于 未登记;都 未登记的, 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 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 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命题点 2:物权行为
2、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转载自:考试大-[Examda.Com]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受遗赠 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 有物权 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 +交
3、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 登 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 24 条) 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 9 条) 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 权 法 》 第 127 条 )、地役 权(《物 权 法 》 第 158 条)、 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 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 22 条) 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
4、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 17 条) 来源:www.examda.com 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 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 19 条) b、 异 议 登 记 :(《物权法》第 19 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 异议登记 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 15 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 善意取得。 c、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
5、(《物权法》第 21 条) ④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第 20 条) ⑤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a、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除了有价证券 以外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b、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设立、变动(第 158 条、第 16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 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 24 条),以及动产抵押权的
6、变动(第 188-189 条 ); c、无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 二、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法》第 25 条) ②指示交付: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 26 条) ③占有改定:后一个约定生效时即为交付(《物权法》第 27 条) 三、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标准的物权变动 ①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8 条) ②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
7、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9 条) ③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 权 法 》第30 条) ④上述特殊物权变动,当所有人处分该物权时,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物 权 法 》第 31 条 )(宣 示 登 记 ) 命题点 4 :所有物 1、国家专有(全民)所有权 (1)矿藏、水流、海域(《物权法》第 46 条) (2)城市市区的土地(《物权法》第 47 条) 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3)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 50 条)
8、 (4)国防资产(《物权法》第 52 条第 1 款) 此外:以下这些财产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除外。(物权法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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