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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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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的就医行为,使参保人员患病得到合理诊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可在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任
2、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章门诊医疗 第四条参保人员凭《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第五条参保人员行动不便者可凭经办机构开具的“代挂证申请单”,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代挂证。 第六条门诊处方开药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3周量。 第七条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
3、购药。 第九条门诊特殊疾病:(一)下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可使用统筹基金。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前发症之一者); 2、肺心病(慢性心衰); 3、陈旧性心梗; 4、重症冠心病; 5、风心病(心功能三级); 6、肝硬化; 7、大面积脑梗(偏瘫); 8、脑出血恢复期; 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二)患有以上疾病需在门诊治疗者,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持单位介绍信、两张1寸近期照片、病人既往病史资
4、料、近期检查、化验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经办机构验证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认定。(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特殊疾病进行严谨、公正、合理地确定,并将其病情填写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单”的申请理由栏目中。(四)经批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由单位代办员定期持相关的资料、病历和收据到经办机构经审核后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是:参保人员负担医疗费用30%,统筹基金负担70%(不设起付线)。(五)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
5、付金额为5000元。(六)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从经办机构确定该疾病之日起报销。因病情加剧而住院治疗的,不得报销住院期间的门诊治疗费。(七)门诊特殊疾病确定的有效时限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第十条尿毒症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可以在门诊进行,其审批程序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同,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专用病历。门诊特殊治疗允许使用统筹金,具体报销比例为统筹金支付合理医疗费用的70%(不设起付线)。第三章住院医疗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就诊手册
6、》和《医疗保险卡》到该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管理人员收存病人《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出院结算时返还),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在结算时扣除个人应支付现金部分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应交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检查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二)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服务项目等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三)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按规定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7、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的起付标准与第三次相同。(四)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三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监护病房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并经科主任签字或盖章同意,病情缓解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
8、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药品,药量一般控制在1周量之内,特殊情况2周量,不得重复开药。第四章急诊 第十六条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急诊患者就诊48小时以内,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急诊转诊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办理转诊者,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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