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问题之我见 yangya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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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南海问题之我见1,中国南海问题回顾1974年:西沙海战1月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南沙、西沙和东沙等群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中越发生西沙海战,击沉南越海军炮舰“怒涛”号,其余3艘敌舰在受伤后仓皇逃跑。中国陆军部队在海军部队、民兵和渔民的配合下,收复被非法占领的甘泉、珊瑚、金银3岛,至此西沙群岛全部归属我国。2月南越侵占我南沙群岛南子岛,改名西双子;侵占谦沙洲,改名“山歌”岛;占领景宏岛,改名为“生存”岛;占领南威岛,改称长沙岛;占领安波沙洲,改称安邦岛。中国大陆、台湾当局对越南共和国提出了强烈抗议,并

2、重申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1988年:南沙之战3月,中越南沙之战爆发,战斗共持续了28分钟,越军有2艘运输船被击沉,1艘登陆舰遭重创,伤亡400人,被俘40余人,其中中校军官1人,中方仅1人轻伤。4月,越南以救助活动为名派遣军舰占领南沙群岛鬼喊礁、大现礁、六门礁、无乜礁、南华礁、东礁并在各礁进行军事建设,中国谴责越南乘机占领舶兰礁、奈罗礁,要求越南从南沙群岛撤退。6月,越南派出150名工人开赴其占领的中国南威岛修筑永久性设施。并先后侵占南沙群岛第二大礁——六门礁和东礁、无乜礁、日积礁、大现礁、南华礁、

3、舶兰礁、奈罗礁、鬼喊礁、奥南暗沙、金盾暗沙。1991年:越军侵占西卫滩5月,越南军政治局、兵战总局代表团,视察南沙群岛。越军侵占西卫滩。中国海军在永兴岛建《中国南海诸岛工程纪念碑》7月,“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第二次非正式讨论会在印尼万隆召开,这是与南沙争端有关的所有各方第次坐在一起讨论南沙争端。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2009年:越南向联合国提交“外大陆架划

4、界案”5月,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声称有3260公里长的海岸线并对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享有主权。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北京表示,越南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2010--2011越南宣布13号在南海举行军事实弹演习,《菲律宾星报》6月12日报道称菲律宾将与美国于本月下旬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2.中国南海问题主权争端中国在南海主权上的绝对拥有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法

5、理依据的。  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对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提供了丰富的证据。早在二千年前的汉

6、代,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航海和生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有记载。这些记载是中国人民对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足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南沙群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

7、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三国东吴将领康泰所著《扶南传》不仅提到了南沙群岛,而且对其形态描述道:"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古,珊瑚生其上也。"中国南海主权争端的根本原因----“油权”自上世纪60年代后期经调查发现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海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后,周边国家开始加速强占南沙的岛礁。能源储备可与波斯湾媲美的南中国海,资本逐利的味道越来越浓。在有关东南亚国家企图把南海问题国际化的政策的驱使下,西方石油公司争先恐后地来到这块资源

8、宝地,展开了一场关于“油权”的暗战。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设备,南海周边国家为了吸引西方大国联合勘探开采油气资源,给出了极为诱人的优惠条件。以越南为例。越南政府规定,与越南签订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产量分成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按事先达成的协议,以产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成本回收。成本回收后,产量分成将按浮动比例进行,外国投资商将得到30%~50%。而且,外国投资商还不用缴纳所得税、海关税或与石油勘探活动有关的进口税。为加大开采力度,2000年越南修订了《石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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