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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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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违者必究。附件2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五年十月10前言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10目录一、总则1(一)目的1(二)保
2、护区体系1(三)适用范围1(四)基本要求1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3(一)保护区3(二)准保护区3(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4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5(一)水源地分类5(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5(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6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7(一)水源地分类7(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7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9(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9(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9六、成果及要求10(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10(二)水源保护区划图1010一、总则(一)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
3、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二)保护区体系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4、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三)适用范围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四)基本要求1、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又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3类。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漏重复。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要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防洪水位及水库库区居民
5、迁移线等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分。3、对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技术细则》进行复核。104、对国界(际)、省界(际)的河湖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时,应执行有关规定。5、提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成果。10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一)保护区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3
6、、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4、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见图1);5、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见图2);6、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保护区图1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保护区河道设防洪水位、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图2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二)准保护区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不再设置准保护区;10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
7、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2、饮用水输水河道均应划为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道的支流口可设准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3、输水渠道的保护区为工程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2~3km2~3km100m取水
8、口入河支流堤防10年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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