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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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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08]23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有关企业:为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精神,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
2、补”方式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
3、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
4、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5、。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年节能量原则上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年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
6、术改造项目按50元/吨标准煤奖励。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见附件二。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一式3份)报所在地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和8月底前分别报省经委和省
7、财政厅。省属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第十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经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省经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第十五条 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8、。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州财政局对其余40%的奖励金额进行清算,由市州财政局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十九条 省经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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