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许 莉)

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许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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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正夫妻财产制度述评许莉华东政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1-20【内容提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制部分于2002年6月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所得分配制取代了原有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自由处分金条款,“修法”带有明显的妇女维权色彩。文章重点介绍了“修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并加以评析。【关键词】台湾地区夫妻财产制度修改  夫妻财产制度是亲属法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重视。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

2、制度部分修正案于2002年6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此前一年,即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其中对夫妻财产制度亦有增改。在两岸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研究台湾亲属法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介绍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修改背景、主要内容,并加以简单评析。  一、台湾地区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台湾地区自1949年以来一直沿用《中华民国民法》。该法中的亲属编制定于1930年12月,施行于1931年5月。民法亲属编制定的社会背景是,一方面,由于中国固有的传统是尊长优越于卑幼、

3、男性优越于女性,无论是“礼”还是“法”,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无不表现出“男尊女卑”这一根本特点,对此亲属立法无法回避;另一方面,清末制定的民律草案中,已经引入了西方近代独立人格之观念和男女平等原则。两种法律思想格格不入,但又都是亲属立法不可忽视的因素,兼顾二者成为民法亲属编的最大特点,亲属编也因此被议为是“新旧思想妥协之产物”。(注:参见戴东雄:《民法亲属编七十年之回顾与前瞻》,载《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1930年民法亲属编采纳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4、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并存的立法,并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注:台湾地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本文介绍的法定财产制特指通常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大陆立法中没有非常财产制度。)  根据联合财产制的规定,所有结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除了属于妻子的“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外,(注:根据民法亲属编有关规定,妻之“特有财产”是指:(1)专供妻个人使用之物;(2)妻职业上必须之物;(3)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财产

5、者;(4)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妻之“原有财产”是指:(1)妻于结婚时所有之财产(如嫁妆等);(2)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其余均属于丈夫所有。妻子虽然对“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保有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的“原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权;收益所得,归属于夫,妻无权干涉。丈夫因管理上的需要,还可以无须经妻子同意而处分妻子的财产。8  在上种制度之下,所有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得的财产,不论是否登记为妻子的名下,除非妻子能证明是属于自己的“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否则均属于丈夫所有,丈夫的债权人随

6、时可以查封、拍卖;一旦丈夫死亡,属于妻子名下的财产,亦需课征遗产税。显然,当时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妻子与丈夫的财产权利是不平等的。  联合财产制度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台湾适用了近五十年。在这近半个世纪中,无论是家庭组织、社会结构、经济环境还是人民生活观念,多有重大变迁。(注:参见戴东雄:《民法亲属编七十年之回顾与前瞻》,载《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特别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接受教育

7、和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文化程度和经济地位都有很大提高,主张男女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亲属法中歧视女性的条款备受批评。有鉴于此,台湾“司法行政部”于1985年对“民法”亲属编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涉及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部分的修改内容主要如下:(1)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不再列为妻之特有财产(第1013条);(2)夫妻特有财产不包括在联合财产之内(第1016条);(3)夫妻原有财产范围一致(第1017条);(4)联合财产得约定由妻管理(第1018条);(5)限缩夫对妻原有财产之收益权(第1019条);(6)增设夫妻剩余财产分

8、配请求权(第1030条)。  1985年的修改是在保留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之上,对联合财产制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条款加以修改,与修改前的法律相比当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修改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仍有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联合财产的管理权仍规定原则上归丈夫享有。虽然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联合财产的管理权可依夫妻双方约定由妻子行使,但在现实生活中,采用夫妻约定管理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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