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
2、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3、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 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 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