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运递送案采购契约-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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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2年《藝教資訊》月刊委商設計印製、包裝運(遞)送案採購契約(101.08版)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

2、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

3、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13(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

4、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7份,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於履約期限內完成本案每期(共12期)美編設計印刷暨運(遞)送工作,餘詳

5、需求規範。(二)機關辦理事項:分期交付廠商文圖電子檔及需掃圖之資料,餘詳需求規範。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採總包價法,契約金額新臺幣○○○元整,分期驗收,分期付款方式辦理。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1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10%之違約金。(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

6、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五)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7、。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13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分期付款:各期出版品於驗收合格、運遞送完畢且無待辦事項後,提送相關請款文件至本館,俟機關書面審核無誤後,進行撥款。2.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10%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

8、約情形。(二)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三)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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