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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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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模拟法庭》实践报告书系别:班级:任课教师:学生:学号:14前言《模拟法庭》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基础课。本门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为配合理论教学,增强理论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有意识、有目的地安排体现理论运用的实践教学活动,避免学生脱离自己的学习生活实际而空谈,力争通过实践来帮助学生能够运用法学重要思想的理论观点,分析和解决诉讼中遇到问题。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引导大学生对法学方面问题的重视和兴趣,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从而使本课程实现法学教育功能;利用实践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有计划地提高自己的
2、组织、表达等方面的实际能力。实践教学既要充分发挥教师指导的积极性,也要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只有两个积极性都得以发挥,本课程的实践教学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学生实践教学成绩是以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及本报告书的完成情况来加以评定的。学生实践教学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30%。而且,在学习成绩评定过程中,学生如无实践教学成绩,《模拟法庭》课程总成绩将以“不及格”计。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年2月14公诉卷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0年襄检字第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日期。)被告人龚刚,男,1995年
3、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本市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庄,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庄曾于2005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吴家友,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4、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案由和案件来源: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寻衅滋事一案,由襄樊市襄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龚刚在本市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马晓军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龚刚遂纠约被告人李庄、吴家友欲对马晓军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6:30分,三被告人在马晓军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李庄上前打了马晓军一个耳光,马晓军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李庄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心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马晓军被砍倒在地,被告人龚刚、李庄又对马晓军身上猛踢几脚,后
5、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逃离现场。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寻衅滋事一案,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刚、李庄系主犯;被告人吴家友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6、请依法判处。此致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公诉人:蒋小蓉、唐硕2010年10月9日附:证据目录。14公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龚刚,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李庄,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家友,本市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与龚刚同班同学。案由: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龚刚在本市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马晓军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龚刚遂纠约被告人李庄、吴家友欲对马晓军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6:30分,三被告人在马晓军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李庄上前打了马晓军一个耳光,马晓军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李庄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
7、心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马晓军被砍倒在地,被告人龚刚、李庄又对马晓军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逃离现场。起诉书号:2011年襄检字第76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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