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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监督实践中仍然还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监督方式是检查监督权实现的途径,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确认执行活动违法后以何种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 1990年9月3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有的抗诉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该规定只是强调了对执行活动检察院享有检察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即除了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外,对其他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对于执行阶段能否使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监督,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目前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只能把该条解读为授权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纠正违法行
5、为通知书 当执行程序中出现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会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院接到检察院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认为意见成立,应当撤销或改正违法执行行为,并告知人民检察院.认为意见不成立,应当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也正是由于这种监督方式明显的强制性,法院执行人员产生的抵触情绪也就较大. (二)检察建议 对于执行程序中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予以纠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
6、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讼累,有利于法、检二家协调、沟通和合作. (三)要求说明理由 检察院在接受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诉的过程中,认为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作出说明,以进一步查明法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四)现场监督 《试点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法院的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
7、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现场监督是一种最直接最快捷的监督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不当和执行违法给当事人和案外人造成的实体权益损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五)刑事调查 即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人员有涉嫌渎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时,依法移送自侦部门予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纪检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相对于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刑事调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监督方式.但对于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方式而言,这种监督方式必不可少,如此才能减少执行的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肃清司法队伍,
8、树立司法权威. 除以上监督方式之外,有些监督方式由于最高法与最高检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在实践中也未能实施,其中包括如下两项: 1.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进行抗诉.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体现在1995年8月10日的最高院《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