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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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摘要】企业动辄运用罚款权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在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发生。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有关企业是否拥有法律支持的罚款权问题一时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不同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以及企业弃用罚款权的劳动用工管理进行了论述。【关键词】企业罚款权法律依据必要性劳动用工管理权利义务平衡——关于企业罚款权及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分析伴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明确废止,企业罚款权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中最核心的争论便是企业是否拥有合法的罚款权以及

2、罚款权在法律之外的游离状态对于当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是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自主权等等。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依据自行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动辄对劳动者施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借以强化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然而,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罚款权这一问题,至今未有定论。以下是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初步探讨和分析。一、企业罚款权的涵义12一般说来,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企

3、业罚款权是指企业出于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对与之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施以经济处罚的权利,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二、企业罚款权的基本特征在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罚款权尚未定论之时,其客观实在性是不可否认的。绝大多数企业在施行罚款权的过程中显现出如下基本特征:(1)罚款权行使的依据均为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以劳动者违反相应规章制度为必要条件;(2)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并不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3)经济处罚相对于劳动者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损失赔偿的对等性;(4)企业罚款权的行使在罚款决定、额度、劳动

4、者申辩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权利义务的失衡性;(5)企业罚款权的行使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三、企业行使罚款权的主要形式现实中企业行使罚款权在形式上主要包括:(1)责令劳动者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财物;(2)可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3)扣缴劳动者交纳的保证金或抵押金。其中比较多见的罚款形式是“以扣代罚”,12即上述第(2)第(3)种形式,是指企业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替由员工主动交纳罚款。企业采用这种罚款形式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是企业员工怨气较大,比较反感的劳动用工管理形式

5、。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优势,不顾职工的意愿及申辩的权利,擅自克扣职工工资以行罚款之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相比较,企业罚款权往往不具备后者严格的程序性。因此,严格地说,上述三种形式本质上仅仅是企业单方面实现其罚款权的形式,其合法性有待法律考量。四、关于企业罚款权法律依据的不同观点企业罚款权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并进而具有合法性,目前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赞成说和反对说。“赞成说”认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是企业罚款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

6、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12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7、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12条还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就是说,对于职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是连续性的。  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8、该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对职工行使罚款权(经济处罚权)时,在罚款适用的情形和范围上、罚款适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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