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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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6-21【正  文】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专责人员,分左列二种:    一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二乙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第3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设置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应包括左列员额:    一废(污)水处理业务主管一人。    二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一人以上。 

2、   三乙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一人以上。    前项业务主管应具有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    第4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其废(污)水产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应设置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五千立方公尺未满者,应设置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二千立方公尺未满者,应至少设置乙级以上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前项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委讬废(污)水代处理业处理废(污)水或事业将其废(污)水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如每日废(污)水产生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应至少设置乙级以上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第5条  

3、   事业及污水下水道产生之废(污)水含有左列物质之一,其废(污)水产生量每日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应设置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二百立方公尺以上一千立方公尺未满者,应设置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未满二百立方公尺者,应至少设置乙级以上废(污)水处理技术员,但左列物质含量符合放流水标准者不在此限。    一铅。    二镉。    三汞。    四砷。    五六价铬。    六铜。    七氰化物。    八有机氯剂。    九有机磷剂。    十酚类。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物质。    前项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委讬废(污)水代处理业处理废(污)水或事业

4、将其废(污)水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如每日废(污)水产生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应至少设置乙级以上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第6条     二以上之事业共同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共同处理废水者,得共同设置废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不受第四条及第五条个别设置规定之限制。    事业依前项规定共同设置废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者,准用第四条及第五条有关标准之规定。    依其他环境保护法规担任污染防制(治)专责单位主管或乙级污染防制(治)技术员者,得依本办法规定,于同一事业单位分别担任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主管或乙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    第7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

5、设置废(污)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至少应具备左列现场检测仪器:    一PH检测设备。    二分析天平一台。    三悬浮固体检测设备一套。    四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测定仪器一套。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仪器。    前项第四款所订之仪器依放流水标准中规定之水质项目而设置。    第8条     甲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应具有左列之一资格:    一领有本国环境工程技师证书者。    二领有本国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学工程、机械工程技师证书经讲习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环

6、境工程、环境科学系(所)毕业,经讲习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之化学、化工、土木、水利等系(所)毕业,并具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管理或    操作实务经验一年以上得有证明文件,经训练合格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之机械、电机、矿冶、食品科系、畜牧、药学、农化、农工、水土保持、公共卫生、工业安全卫生、医事技术、水产制造工程、电子工程、海洋环境、河海工程、轮机工程、环境保护技术、水产食品、海洋轮机等系(所)

7、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相关系(所)毕业,并具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管理或操作实务经验二年以上得有证明文件,经训练合格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公害防治科毕业,并具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处理、管理或操作实务经验三年以上得有证明文件,经训练合格者。    七曾任乙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四年以上得有证明文件,经讲习合格者。    前项讲习或训练,其课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9条     乙级废[污]水处理技术员应具有左列之一资格:    一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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