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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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乌达区安监局网站来源:  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第二章物料的安全要求第二条为保证产品在贮运、包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必须严格控制原料中的硫、磷总含量,使产品中硫、磷含量符合部颁标准。*第三条电极糊质量应符合冶金部部颁标准(YB2813-78)。第四条室内贮存电石,必须装在桶(贮槽)内。应保持厂房的干燥和通风良好,其地面应选用不易产生撞击火花的材料。第五条应尽量避免露天贮存电石,如实属必需,应存放在高于地面二百毫米以上无积水的平台或架子上,码放牢固,并遮盖好。露天贮仓应有

2、防雨措施,严防进水。第六条在搬运桶装电石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跌落和进水,搬运人员不准站在桶口的正面。第三章生产安全技术规定第七条主要安全技术指标1、保安氮气含氧量≤2%;*2、贮存电石设备内乙炔含量<0.5%3、操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30毫克/米3。第八条必须在石灰窑顶装设烟罩、排气管、平台和栏杆等可靠的安全设施。在窑顶工作时,应在上风向,并有专人监护。*第九条在密闭炉料仓必须设有排气装置,有条件的可在加料管通入氮气。料面高度不低于料仓高度的三分之一。操作人员等不准随意进入料仓。第十条焊接电极筒和装电极糊时,不得同时接触两相。不准将整块电极糊直接加入电极筒内,

3、而要破碎成150毫米以下的小块。第十一条在加料岗位不准赤手或使用潮湿工具进行工作。*第十二条在密闭炉送电后,严禁登上炉盖;停电后必须打开防爆孔,方可登上炉盖。第十三条在压放电极时,严禁开弧操作。第十四条操作工必须熟知本岗位所有冷却水管线,以备事故状态能正确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五条电极筒联结处,应采用搭焊结构,焊接部位要平整无凹凸现象。电极筒钢板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变压器(KVA)钢板厚度(mm)10,000以下1.0~1.510,000~25,0001.5~2.025,000~40,000≥2第十六条不准使用短电极操作,电极工作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炉容量(KVA)电极工作

4、长度(mm)1,000以下500~7001,000~3,000700~9005,000~10,000900~1,00016,500~25,0001,000~1,20035,000~40,0001,200~1,300第十七条密闭炉炉气压力应保持微正压。第十八条贮存一氧化碳的设备及其输送管线,必须保持严密,在容易发生中毒的岗位,必须有明显标志。第十九条出炉时,禁止进入挡热板区域内做任何工作。第二十条出炉开炉眼时,禁止其它人员站在操作人员后面。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水份较多或冻结的泥球堵炉眼。*第二十二条在电石被吊出电石锅前必须有足够的冷却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1~1.5小时(随

5、气温来控制)。起吊时,挂钩人员挂好钩后,应先离开后起吊。第二十三条电石出炉岗位、加料岗位及轨道附近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准有积水。严禁液体电石与水接触,防止爆炸伤人。第二十四条出炉时如发现大量硅铁流出,确认有烧坏设备(炉嘴、炉前壁等)危险时,可迅速关闭有关冷却水阀门,以防爆炸。第二十五条出炉小车掉道,影响正常出炉时,应立即堵眼处理。第二十六条出炉小车卡住需用卷扬机牵引时,现场所有人员应迅速离开,防止钢丝绳断裂或翻锅伤人。第二十七条在电石生产系统中,规定以下为禁火区。需动火时,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1、变压器室、油冷却室及滤油室;2、液压泵站及油路系统;3、电石发气量分析室;4

6、、油库;5、炉气清净系统;6、电石粉碎包装岗位及电石仓库;7、一氧化碳气柜及水封管线30米以内。第二十八条在炉气净化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使含氧量不超过3%。第二十九条在冷却筒运行中,不得停水、停电及停氮气。第三十条在冷却筒运行中,发现有爆鸣声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堵炉眼,同时打开事故氮气阀门。第三十一条在电石贮槽、提升机、密闭滚筒筛开车前,必须通入保安氮气,定期分析控制乙炔含量不超过0.5%。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必须紧急停电处理:1、在密闭炉配电岗位发现电流变化异常,呈现电极事故征兆时;2、电极软断、脱落下滑或危及人身和设备的电极故障;3、导电系统有严重放电现象或发生

7、短路;4、炉面设备大量漏水;5、出炉流料槽漏水,引起严重爆炸;6、炉壁及炉底严重烧穿;7、变压器室及油冷却室发生严重故障;8、密闭炉严重喷火或爆炸;9、密闭炉气含氢量急剧上升超过正常值5%时;10、液压系统发生大量漏油、压力下降故障,危及安全生产时;11、净化系统防爆膜破裂漏气;12、电石炉冷却水突然中断;13、发生火灾及其它严重事故。第三十三条正常生产时,不准使用氧气开炉眼;特殊情况需用氧气开炉眼时,必须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炉气清净系统严重泄漏时,必须停炉处理。第三十五条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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