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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企业监管工作部分法规规章文件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企业监管工作部分法规规章文件汇编说明:因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近年出台较多,个别内容上还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此次只选取与日常信用监管关联比较紧密的主要法规规章文件故进行汇编,未纳入本汇编的不应列入复习及考试范围。考虑到内容量非常大,为便于突出重点,文中对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应知应会内容进行了颜色标记(红色),供出题时把握。文件列表: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
2、商总局令第68号)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6.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7.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1号)8.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11.辽宁省
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1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4号)13.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14.辽宁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4号)1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年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4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
4、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
6、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八条企业
7、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
8、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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