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述辩论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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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陈述辩论词摘要(厦劳仲案[2007]0564)尊敬的仲裁员龚晓龙同志、尊敬的仲裁庭书记员周德云同志;尊敬的被诉人,柯达公司和福达公司及你们的代理人;尊敬的今天出席旁听的各位同志:我是今天本案的申诉人李厚曾。我之所以要以一个人的弱小之力,执意继续已有先行者进行过的与柯达公司和福达公司关于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的申诉,不仅仅是申张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因为我相信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作为守法的公民,可以通过本案展示和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展示和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不断健全进步中的法治;展示和感受厦门文明城市的民主和法治而不是人治;我也可以以此展现一个普通中国公

2、民一个文明城市市民的法律觉悟。在今天的开庭审理中,我保证我会遵守仲裁庭的纪律,我保证我会遵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正直不阿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辩论。一、申诉请求及其根据第一、裁定2007年4月30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申诉人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是:1、1998年6月福达公司与申诉人办理的是“劳动关系转移,原劳动合同变更”的手续,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可能是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福达公司与申诉人签署的“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的内容十分明确,没有一丝一毫解除劳动合同的涵义,而是明确了,通过申诉人与合资公司——柯达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转移到柯达公司与申诉人之

3、间,以此实现福达公司与申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2、如果1998年6月福达公司与申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应该给申诉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发给了申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事实是:a)、申诉人从当时至2007年4月30日未被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福达公司1998年并未发给申诉人连续工龄中1974年7月至1998年6月的部分,共计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b)、福达公司1998年6月未给申诉人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

4、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上述a)和b)这两点反证了福达公司1998年并未与申诉人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捌分正,¥136571.28(平均月工资5690.47元/月×24个月,连续工龄1974年7月至2007年4月中,1974年7月至1998年6月的部分)。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原固定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劳动者

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申诉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于1987年5月进入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福达公司),并于1994年12月与福达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6月在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面简称柯达公司)——福达公司与美国伊士曼柯达的合资公司——成立之初,与福达公司签署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变更了与福达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和柯达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通过续签劳动合同,在柯达公司一直续延工作到2007年4月30日柯达公司解除与申诉人的劳

6、动合同,连续工龄为三十二年零十个月。我属于原固定工,柯达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我整个工作生涯中发生的劳动关系不再续延的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被发给按连续工龄计算总计三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柯达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时,仅发给申诉人1998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柯达公司工作年限八年零十一个月,共计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短缺了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柯达公司仅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履行全部义务中的部分义务,并未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第三、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陆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陆角肆分正,¥68285.64(请求2的¥136571.2

7、8×50%);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拒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柯达公司声称发给申诉人九个月的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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