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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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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由丰台区卫生局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已经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2、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丰台区卫生局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11(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
3、(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九)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事业单位需提交编办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法人证书的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单位的法人证书。第七条丰台区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
4、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八条11丰台区卫生局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第九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丰台区卫生局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5、;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丰台区卫生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丰台区卫生局、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校验审查和结论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第十二条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三)结合年度校验工作,丰台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
6、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结合年度校验工作,丰台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丰台区卫生局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第十六条丰台区卫生局在作出“校验合格”11结论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丰台区卫生局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
7、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结合年度校验工作,丰台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丰台区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丰台区卫生局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丰台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丰台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丰台区卫生局予以注销。第二十条丰台区卫生局在作出暂缓校
8、验结论前,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丰台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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