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网路业务通信网路审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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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C-IE5008-0(IE5008-0)訂定日期:100年7月27日修正日期:101年3月27日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72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C-IE5008-0(IE5008-0)訂定日期:100年7月27日修正日期:101年3月27日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法源依據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2.用詞定義:2.1用戶接取點(SubscriberAccessPoint),以下簡稱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

2、建築物(building)端、路邊(curb)端或用戶(home)端可供用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2.2集線端:指將數個接取點之線路集線或訊務量集縮後,再以線路連接端局(EndOffice)之端點。2.3頭端(HeadEnd,HE):指在混合光纖同軸纜線(HybridFiberCoaxial,HFC)接取網路(以下簡稱HFC網路)中,為提供用戶終端設備接取纜線電話接取節點(CableTelephonyAccessNode,CTAN)或纜線數據機終端系統(CableModemTerminationSys

3、tem,CMTS)所設置之設備場所。2.4光節點(FiberNode):指在HFC網路中,光纖纜線與同軸纜線之介接點,其功能為將下行光信號轉換成電信號及將上行電信號轉換成光信號。2.5局端:指端局以上之各局階交換機房。2.6主中心局:指至少彙接2個其他端局以上之交換設備或數據設備交換機房。3.申請審驗之程序723.1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達下列各階段之網路建設時,並對各該階段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

4、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1)第一階段:十五萬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或二者組合之系統容量。(2)第二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3)第三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3.2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相關資料、附表二「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

5、、局端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其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中繼電路審驗及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採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4.1一般性審驗: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4.2局端審驗: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4.3中繼電路審驗及其抽驗原則:4.3.1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4.3.2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綜合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報驗清單)之「3.局間中繼電路」中,以北部主中心局與其他局端間

6、之各中繼電路路由中各抽驗一路,並以所抽驗之中繼電路之最高速率埠者中,任選一埠作為該電路之測試速率。4.4用戶接取點介面埠審驗及其抽驗原則: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第四項審驗所定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接取點介面埠之抽驗包含用戶門號和通信埠之抽驗,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4.4.1抽驗埠總數之計算72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四「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之「1.用戶門號或通信埠建設總數」中各階段報驗之有線及無線迴路之門號或通信埠數合計為用戶接取點介面埠總數量,此總數量再按附錄一「綜合網路業務用

7、戶接取點介面埠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總數。申請人報驗之網路包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HFC網路、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或其他網路架構者,按其比例決定其應分配之抽驗埠數。4.4.2抽驗埠之選取4.4.2.1屬光纖迴路接取網路架構及無線迴路接取網路架構者依第4.4.1點所定方式計算抽驗埠數,平均分配於各集線端;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集線端。決定各集線端應抽驗埠數後,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報驗清單之「4.用戶迴路設備」,於各集線端所收容之接取點中,隨機選取其中二個接取點進行抽驗。各選出之接取點,依下列方

8、式決定測試埠:(a)建置有門號埠及通信埠者:任選擇一個通信埠測試之,其餘抽驗埠數以門號埠測試。(b)建置全部為門號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門號埠。(c)建置全部為通信埠者:按抽驗埠數測試通信埠。4.4.2.2屬HFC網路架構者(1)依第4.4.1點所定方式計算抽驗埠數,再除以5取其商數,即為訂戶分接器(TAP)抽驗總數。(2)以訂戶分接器抽驗總數平均分配於各頭端。不足平均分配之訂戶分接器餘數,由本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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