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ID:1238204

大小:10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11-09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_第1页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_第2页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_第3页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_第4页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前后对照表修 正 前修 正 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2、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

4、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

5、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

6、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相

7、衔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

8、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