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城区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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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吴县城区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县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

2、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我县城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22  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

3、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4、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2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

5、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在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县人民政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

6、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入网配套费)。第十五条22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楼入网配套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黑价联[2014]18号)。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

7、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审查制度。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和发放。  取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把相关信息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然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把本县供热单位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供热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办理供热许可证标准请示的批复(孙政发[2015]142号文件办理: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

8、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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