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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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

2、监督实施,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三)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经贸、工商、物价、交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HotTag}    第六条凡在我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      第七条商品混凝

3、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或减免按《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九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一)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第十条市中区、薛城区、枣庄高新区、新城区和滕州市驻地工程建设中,自2006年

4、6月1日起,其他区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手续时,符合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自产自用除外)。合同应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四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在施

5、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致使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分项工程擅自搅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主体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的造价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第十七条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可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调整。第十八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

6、,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运输许可。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第二十条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按专用车辆予以管理。第四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第

7、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必须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停止施工、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泰戈尔励志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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