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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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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2、。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入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
3、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公民。第八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
4、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者。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十条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同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
5、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对中央驻鲁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我省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
6、)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十四条公民和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
7、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50万元人民币;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0元、15000元和8000元人民币。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获得省
8、科学技术奖后又获得国家级奖励提高了奖金的,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奖励。第二十条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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