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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2010年03月02日15时49分165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务工人员” “积分落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四日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
2、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及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指标和责任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拟定的年度落户指标
4、报市发改委审批。第二章迁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二)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四)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
5、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五)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总分值为150分(评价标准附后)。 (一)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二)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专业技
6、术职务以上的; (三)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六)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七)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 在保持上述七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和总分值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项目内容并合理调整二级指标分值。 第八条梯度政策
7、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条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直接下载相关资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
8、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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