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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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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華民國89年12月11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91年元月4日第二次修訂9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修訂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第一條 本要點依教育部97年11月27日修頒「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及97年6月26日修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幼長、年後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與懲罰依下列規定:(一)獎勵:1、記嘉獎。2、記
2、小功。3、記大功。4、特別獎勵:(1)公開表揚。(2)獎品與獎金。(3)獎狀。(4)獎章。(二)懲罰:1、記警告。2、記小過。3、記大過。4、特別懲罰:(1)留校察看。(2)輔導轉學。(3)勒令休學。(4)愛校服務。第四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五)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3、(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十七)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十八)教室佈置熱心服務。(十九)社團服務表現良好。(二十)掃除負責認真。(二十一)擔任小老師輔導同學向上者。(二十二)服務公勤、熱心公益。(二十三)校隊練習認真。(二十四)熱心助人。(二十五)擔任幹部盡職者。(二十六)擔任義工服務表現良好者。(二
4、十七)迅速反映預防事件發生者。(二十八)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二十九)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三十)參加學校比賽成績優良。(三十一)其他合於記嘉獎者。第五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九)敬
5、老扶幼,表現優異者。(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十一)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十二)擔任糾察隊員負責盡職。(十三)擔任社團幹部有效推動社團工作。(十四)成績進步足為楷模。(十五)獲選為學生楷模足堪表揚。(十六)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十七)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十八)其他合於記小功者。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足為同學楷模者。(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
6、校譽者。(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七)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八)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九)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十)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十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十二)其他合於記大功者。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一)累記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三
7、)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之楷模者。(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六)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七)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八)德行表現或學業成績特優者。(九)有前列第六條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特別獎勵。(十)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一)違犯校規,情節輕微者。(二)禮貌不周。(三)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四)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五)隨地吐痰或拋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8、(六)服裝儀容不整潔遭師長舉發者。(不含頭髮)(七)不按時繳交週記,作業或書寫欠認真者。(八)升旗或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九)未經允許,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十)行動懈怠,言行態度輕浮者。(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十二)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其價值輕微者。(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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