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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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前 言  备考提示  一、2015年民事诉讼考查的内容  从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民事诉讼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本学科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热点问题为考试年度前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特别是其中新增加、新修订的内容。一般来讲,热点问题往往也是本学科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因此,对于三点合一的问题必须要掌握。当然,每年考试也会涉及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外的其他内容,只是分值所占比例低。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掌握本学科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关注其他的内容,也即“抓住主要问题,兼顾其他问题”。  2012年《新民事诉

2、讼法》中增加和修订的主要内容;2015年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内容,以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变化的主要内容将成为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热点问题,考生应当对这部分内容加以关注。    二、2015年命题角度的变化以及应对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题型依然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但是对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命题将大大提高案例题的比重,即通过小案例来命题,而降低直接陈述知识点形式的命题。命题角度的变化,加大了考试的难度。这要求考生做到:  第一,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并且会运用该知识。也即在

3、法条记忆的基础上,一定要理解该法条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适用的情形,理解该法条与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根据案情提供的信息,能够准确的判断考查的知识点。例如:遗嘱继承纠纷中,选择非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行诉讼,当事人进行了实质性应诉答辩,此时受诉法院如何处理?这个信息提示,该题考点涉及应诉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即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只有准确判断考点,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内容的梳理  分23章,共552条  主要体现下列立法精神  (一)充分保障程序公正  集中体现在回避、管辖、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以及具体程序中的细节规定。  (二)保障当事人

4、诉权的行使、规制当事人诉权的滥用  保障:细化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建立登记立案制;规范申请撤诉的行为,明确反诉、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修改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等。  规制:进一步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规定了当事人具结、证人具结以及证人拒绝具结的后果;规定了对虚假调解的制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规定了禁反言、一审诉讼行为对二审的约束。  第229条:【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

5、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342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      第156页2015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撤诉(撤回起诉)制度  第一审程序  第238条: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214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6、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审程序  第33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程序  第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高审判效率  细化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7、、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和送达方式;完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程序转化以及裁判文书的简化等规定;增加规定审前准备和庭前会议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细化规定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四)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  增加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增加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修改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或受理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等。  相较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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