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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鉴定内容及要点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四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 则附件1 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6)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8)附件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9)附件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锅炉产品的安
2、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
3、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锅炉制造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蒸汽锅炉安全
4、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境外制造单位短期内难以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鉴定内容及要点4 第九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 第十条 对于新
5、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6、 (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是否齐全; (二)图样绘制是否符合相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三)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四)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和结构尺寸、开孔和开孔结构、焊缝布置和焊接结构、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
7、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受压元件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规定,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是否进行计算; (七)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八)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九)平台、步道、
8、扶梯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 (十一)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承载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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