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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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

2、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

3、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

4、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6、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17、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18、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

5、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9、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选择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4、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5、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

6、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7、物权的义务主体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8、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9、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10、所有权的自物权、主物权、完全的物权。(╳)1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12、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13、与债权

7、相比,物权在同一物上具有优先权。√14、物权的保护方法限于物权的方法。╳15、从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1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由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18、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1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国家无偿收回。╳21、国家对土地使用

8、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律不得提前收回。╳22、同一物的所有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人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23、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24、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其占有物为非法占有,第三人则没有返还该物的义务。╳25、所有制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而所有权是为所有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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