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地方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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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第1期(总第169期)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辽宁省财政学会2011年1月15日本期主题:灰色收入[按]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研究员在2010年7月份发表《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一文,认为2008年全国可能至少存在着9.3万亿元的隐性收入和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国收入差距问题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0年8月底,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已经三次撰文质疑其数据的准确性。在改革转型进程中,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强烈感受到了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一部分人在财富占有上的明显强势,统计数据已经很难服人,“灰色收入”一词也广为流传。虽然没有关于“灰色收入”的权威

2、统计,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实际上,在发达国家并没有“灰色收入”这个词,只有在正处于转型过渡的新兴经济体,因为法律滞后与体制转换的真空时期有灰色收入的土壤。从这一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不是一个常规概念,而是一种特定现象,治理灰色收入也不宜简单套用发达国家的现有模式,其根本途径只能是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巨额“灰色收入”不容忽视1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4.4万元,而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的王小鲁研究员用模型分析法的推算结果是13.9万元,是官方统计收入的3.2倍。这些未能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的收入可以称为“隐性收入”。其产生原因并不

3、是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在于官方统计调查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计算说明,中国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而20%的高收入家庭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中国实际居民收入差距要远大于官方统计。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算只有23倍。据王小鲁研究员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

4、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由于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依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这个5.4万亿元的收入可视为“灰色收入”。这个“灰色收入”,经由全国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确是客观存在。与2007年报告对2005年收入的估算相比,2008年中国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扩大了近1倍(2005年中国居民的“隐性收入”4.8万亿元,其中按同样口径计算的“灰色收入”部分2.7万亿元)。而在同期,中国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灰色收入”仍在以快于GDP增长的速度增长。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说明国民

5、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而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中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已发生改变。这导致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分配更加不公。灰色收入的概念争论和特征在我国,对“灰色收入”概念的界定一直是争论不休。(1)有的学者认为,无发票、不纳税、兼职、无照经营、国有不动产租赁和小金库等都属于“灰色收入”;(2)有的专家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3)有的学者认为,“灰色收入

6、就是不报税的经济”;(4)有的学者认为“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13技术外衣”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现实情况看,“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灰色收入的特性从目前情况看,

7、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是“灰色收入”的最基本特征,其中隐蔽性是“灰色收入”的本质特征,多样性表明“灰色收入”也在“创新”,普遍性说明“灰色收入”问题在我国已经非常严重。除此以外,灰色收入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有资料显示,2003年-2007年,公务人员的工资、车辆、三公费用等,党政公务以及包括行政事业的开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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