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ID:12358148

大小:25.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9-10-2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

2、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3、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4、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

5、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6、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

7、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