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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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

2、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

3、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机构〕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同职责〕有关机关和组

4、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九条  〔政府推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提供经费保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内部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5、  〔信息整合〕省、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容,利用已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尚未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信用数据库或者电子信用档案的方式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披露与服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6、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信用信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司法机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提供的具体办法,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五条  〔技术规范〕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基

7、本信息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  (三)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  (四)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五)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六)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提示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提示信息由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国家标准提供,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院生效的

8、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二)欠缴税收信息;  (三)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行政强制信息;  (七)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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