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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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2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2(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2(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3(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3(四)有此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4(五)旅游执法力度较弱4三、完善我国旅游法的对策分析5(一)做好旅游法规的配套工作,建立完性的旅游法规体系5(二)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完善5(三)严格旅游执法6(四)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6(五)加强对旅游法的关注和研究6参考文献77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初步成体系,但不容否认的是

2、,我国的旅游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旅游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必须全面分析我国的旅游法规现状,从而对我国的旅游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关键字:旅游法规,不足,完善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旅游业也发展起来。中国进入WTO后,旅游业为一种产业,成为了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大,规范旅游行为的旅游法规山于受当时客观原因的限制出现了一些与发展中的旅游业不相适应的情况。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旅游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而临严重的挑战。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学术界对我国旅游法

3、现存问题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一此成果,但是全面审视、具体表述我国现行旅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章还很缺乏。通过对一些现状、问题以及现有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7旅游业是我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调性旅游关系的。现行的旅游法规中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数量有限。在旅游法规中占多数的是国家旅游局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旅游法规,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影响了旅游法规的权威性。而且现行的法规、规章受到立法层次的制约,不可能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无

4、法对旅游业所涉及的个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法的效力。(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我国旅游业的众多领域还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合同普遍存在,且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很多特殊性,如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游客一般人数众多,且意见总是难以一致。同时旅行社作为合同主体也有很强的特殊性,比如,它常需要宾馆、交通运输企业等的配合才能完成合同。但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足够权威的法规来规范旅游饭店的设立和经营,这使得饭店经营中的很多问题悬血未决。比如,酒店自定的中午12点退房、不能自带酒水、衣冠不整不得入内、贵重物品不寄存则遗失不赔偿等规则是否合理等经常引

5、发广泛争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规未对这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投诉是现实生活中解决旅游纠纷的较实用、较常见的,国家旅游局曾于1991年颁布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但这一规定于2008年被取消。现在关于旅游投诉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能参照的主要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7年颁布),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质量保证金赔偿井不能取代投诉,投诉发生在赔偿之前,且投诉并不一定导致赔偿。此外,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导游资格考试等力一也都缺乏法规的规范。(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法律法规应当准确、严谨、利学,但现有旅游法规中仍然有不够严谨的规定,影

6、响了旅游法的质量。比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处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条件的规定就大不相同,比如,《导游人员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的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旅游中遇到危急情况,导游也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才能变更计划,这一规定显然不合理,在实践当中易带来纠纷。在旅行社处理条例演变过程中,我们一度出台了二个条例,从最初的《旅行社处7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的《旅行社处理条例》,再到2009年的《旅行社条例》,每次名称上的变化都带来了

7、内容上的较大变化,光旅行社的类别划分就变了二次:从最早的一类、二类、二类社的划分,到国际社和国内社的划分,到现在取消这二类社的划分,其变化不得不说很大。虽然进步要以变化为前提,但剧烈的变化也说明过去的法规不够成熟和严谨。(四)有此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旅游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如,国家旅游局制定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但由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都缺乏实际可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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