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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河北省农业厅(2004年6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省相邻(接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相邻的任一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相邻省份审定公告的品种适宜区域的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第五条河北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的受理、审核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引种单位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者。第七条申请引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与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联系方式;2.拟引种的品种名称、相邻省份审定时间和审定编号;3.拟引种区域与相邻省份审定公告推荐种植区的气候、海拔和种植制度的比较;(二)相邻省份的品种审定公告或其复制件;(三)能够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简要说明、栽培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四)加盖引种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八条引
3、种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厅审批。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申请单位不作补充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的,视同申请单位撤回申请。第九条对同意引种的,出具《河北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引种批准通知书》,载明批准的品种名称、种植区域、引种的数量等项目。对不同意引种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引种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引种批准通知书》的规定调入、销售种子。第十一条引种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生产中发现引种的品种有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河北省农业厅。由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终止推广。第十
4、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农业厅同意引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受理和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引种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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