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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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9C-078: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7目录1.总则12.认证模式13.认证的基本环节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认证的申请14.2型式试验14.3初始工厂检查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24.5获证后监督3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45.1认证证书的保持45.2认证证书的变更45.3认证范围的扩大4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4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7.认证标志58.申诉和投诉59.收费5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

2、明6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8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9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2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1517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建筑

4、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17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

5、告。4.3初始工厂检查4.3.1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

6、控制要求》进行核查。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

7、间等。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17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获证后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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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9C-078: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7目录1.总则12.认证模式13.认证的基本环节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认证的申请14.2型式试验14.3初始工厂检查2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24.5获证后监督3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45.1认证证书的保持45.2认证证书的变更45.3认证范围的扩大4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4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7.认证标志58.申诉和投诉59.收费5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

2、明6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8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9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2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1517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建筑

4、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17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

5、告。4.3初始工厂检查4.3.1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

6、控制要求》进行核查。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

7、间等。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17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获证后监督4.5.1获证后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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