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民事诉讼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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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2、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3、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

4、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

5、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6、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

8、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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