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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关键词: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实质,二者的关系摘要:从本体论意义而言,可以将法律分为形式的与实质的.通过对二者认定及其相互关系的了解,我们可以对法本身,法的运行乃至法的性质有更深了解;本文也论及了形管概念与二者的联系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法的本体论论述法的形式与实质,必然要论述二者的内涵与外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于法这一概念的界定.解决了这样三个问题,我们就可以来看看我所谓法的形式与实质会有怎样的效果;而这也就是本为第一部分的思路.那么,什么是法?我所接触的教材大都说,这是一个一直在探讨,也
2、一直充满争论的问题.当我问"什么是法?"也许有人会拿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我,说“这就是法”。因此我们应该问“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代表了我国的主流声音,向我们表明,法是具有阶级属性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体系。它的形式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体现了统治阶级或人民意
3、志的社会关系。(2)我以这个法的定义为基准,期望以最小的起点争议开始我的论述。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形式与实质是什么呢/?直观的讲,我想最好的答案来自于,一个初来中国的外国人,你问他,中国的法律是什么;他所告诉你的,就是我所谓的法的形是的内容。而一个在中国定居数年之久的外国人,你问他同样的问题;那么他的答案就是我所谓法的实质的内容。法的形式,就我愿意赋予的含义而言,是指法的外观,外在表现以及人们对于法的第一印象,或者至少是与之类似的东西。请原谅这个概念以如此含糊的方式展现;我会在进一步论述中力图使它明朗。我的手边
4、放有刑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条,若我第一次接触它们,以后也一直保持着从文本层面来加以解读的状态,我会说,我接触的是法的形式。同时,就这些文本实体来说,以各种语言,文字,符号为构成条件的形式的状态也是我所谓法的形式。(3)推而广之,刑法规范,国际公约,以及宪法修正案乃至法律草案均属此类。法律形式即法律的表现形式,以及形式本身为对象;“形式”这个词也确切的指称这种对象本身。这种形式是条文,是概念,是特定的逻辑关系,也是法律文本语词就其自身用语所具有的一般意义所反映的现实的表示。举例来讲,我国79年刑法中有“投机倒把罪
5、”这样一个罪名,我们有关于“投机倒把罪”官方解释及认定;不过我们都知道,“投机倒把”这一概念含有否定评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放在条文中,这就是形式;它指称最初的“不按照国家经济计划以及官方指令从事经济活动”的含义也是形式——并且只在这一点上是形式;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无疑是处罚此种行为的,这时它就不再是形式层面,而是实质的法了。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它产生之初也是法的实质的起点,尽管事实并不总是如此。不过注释(3)又言明我是不用“形式”一词指称词义以及词语本身的,作何解释呢?仍以“投机倒把”为例
6、,我不研究它是偏正短语还是并列短语,也不研究它是名词性词组还是动词性词组,并且也不理会他的非法学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的意义,而仅仅关注作为法律这样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意义。而对于“法”这一词,事实上我不打算将它仅仅局限在国家所制定之行为规范的意义内。我还用它指称诸如司法机关,法的运行以及语法有关的一切现象——如果不是全部法现象的话,也会是相当大一部分。不过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会暂时局限在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只是大家可以将这种思考扩及其他,而且我相信我的论述会使这一工作相当容易。法的形式是法的外在表现;那么法的实质呢
7、?法的实质就是法的真实状态,法的本来含义是如何的,它真实地意图是如何的,,他在实现自我的过程中是如何运作的,它的实现究竟是何种状态的实现……所有这一切,皆为我所言法的实质。法的实质是法的灵魂,对于法律所影响的一切,法的实质才是真实的。在前所引用的概念中,这个实质就是人民或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运行中就是指脱法行为下法的真实效力状况;在法律解释中,就是指立法者最初的本意以及宪时代新条件下对于法新的要求(正式或非正式,合理或非合理),以及法为适应此要求所作的改变。还以“投机倒把罪”为例。我们知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
8、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当时许多法律支持都是空白的。“投机倒把罪”作为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工具,,在这种巨变之下,它的实质无疑是要改变的。面对市场浪潮中越来越多的投机,越来越多的非法向合法的转化(实质上),这个罪名的内涵必定在逐渐缩小以至消失。它必然体现为这样一个过程——尽管在97年刑法颁布之前,它一直是作为有效罪名存在。法的实质,我赋予它实在的血肉。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