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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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46、6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9、13、23、67、74条;《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   「意

2、思分解」   1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重点与难点在于: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①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据,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②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

3、言是不同的。两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   ①证据可能灭失;   ②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   ①诉讼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或者,   ②人民法院依职权。   注意: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不必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这与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申请。   (4)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不是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   (1)

4、适用条件:   主要考点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启动方式: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是将成为原告的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如果经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

5、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影响:与财产保全不同,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证据保全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4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对于本考点,主要在于:   (1)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一般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③证据材料;   ④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⑤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以上重点注意第③、④点。   (2)不须证明的事实   对于该项事

6、实的内容,《民诉意见》和《民诉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综合这些规定,   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自然规律及定理;   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③众所周知的事实;   ④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以上无需举证的内容,要注意并不是一律无需举证:   A对于第②项,(a)限于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7、除外。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有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效的自认,对此例外又有例外: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d)自认可以撤回,但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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