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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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权利的基本概念与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总经理   游炳俊(13392633787)一、什么是财产权利质押业务动产质押呈逐渐衰弱趋势。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权利质押呈发达之势。权利质押可以说是介乎于质押和抵押之间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吸收了这两种方式的优点。权利质押通常都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不需要转移占有,甚至不需要交付权利证书。尤其应当看到,现代社会的财富更多的表现为权利和无形财产,以知识、技术等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权利质权得到了发展,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担保方式,其历史渊源可追溯

2、到古罗马。但是在早期,权利质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依附于动产质权,权利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权利质权也没有自己的概念,一直到近代才被后来的学者抽象出来。权利质权的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法典将其作为第3编第9章的章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给出权利质权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第1273条原则性的指出了“质权的标的可以为权利”[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后来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同样规定了权利质权,但都未对其明确定义。  我国学术界对于权利质权定义有很多。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包括:(1)权利质权指“债权人或第三

3、人以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的方式作担保的财产权,于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其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2)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3)“权利质权者,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4)“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5

4、)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李开国:《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0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李国光:《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我国《物权法》在“质权”一章中没有对“质权”统一作出定义,而仅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对权利质权的概念缺乏规定。学界对权利质押的标的存在不同看法,这是源于学界对权利质权定义尚未形成统一。定义的主要分歧在于:第一,定义是否采用排除的方式;第二,以“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来表示对动产质权的排除是否具

5、有合理性。对于第一个问题,财产性权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排除式定义方法而非列举的方法为权利质权标的类型的扩张留下了余地,应予以肯定。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那么“所有权以外”的限制就很好地将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进行了区分,而“可转让”则代表了法律对可设质的财产性权利限制,即只有法律允许可以设质的财产权利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也是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因而以上两点都应予肯定。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最为妥当,即“权利质权谓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之财产权为标的之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性质权利质权的性质曾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主要有如下两种学说:  (1)权利

6、让与说。该说认为,物权的概念是建立在有体物的基础上的,物权实际上是对有体物的支配权,所以质权的标的应当仅限于有体物,物体物(包括这种权利)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因此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所谓以权利出质,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从事了一项权利转让的行为。  (2)权利标的说。该说也称权利出质说,此种观点认为,虽然物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但法律为适应经济上的需要,在权利(无体物)之上设定物权,亦无不可。从世界范围来看,权利可以成为物权标的的观点,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且已为立法所采取,实无必须再以借权利让与来说明权利质押的必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2003年版,第308—310页。]  个

7、人认为,权利标的说更为妥当。因为:第一,从目的上看,当事人设定权利质权主要是为了创设一种新的物权,而非为了转让某种权利。在权利质权设立以后,出质人对质权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完全丧失,也没有因为质权的设立使出质人的权利当然地转移给质权人。[郑玉波:《民法物权》,1995年版,第320页。]第二,权利质权具备了物权的各种特性,质权人尽管是对出质的权利享有质权,但与一般担保物权没有本质区别,质权人仍然可以享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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