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ID:12313867

大小:62.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7-16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1页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2页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3页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4页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海峡两岸合同法的比较研究之一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合同责任/比较研究/违约金/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由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海峡两岸关于合同责任制度所作的规定,既有明显差异又有相通之处。本文选取合同责任制度中若干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意义的问题,逐一进行了比较研究,文章既结合实定法上所作的具体规定,又充分考察了学界对于实定法的规定所作的法律解释,力求揭示影响法律规定和学说见解的不同理论源流及社会背景。  合同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上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下简称为《合同法》)上叫作违约责任;在台湾民法上则被归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由于海峡两岸的经济制度、法治理念及立法技术均有不同,故两岸的合同责任制度显有差异,但因海峡两岸同属中华民族,有着相同的语言文化,相同或相近的风俗习惯及传统,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某些相似的经济成分,故两岸的合同责任又存在许多相通之处。分析比较其异同并探寻其深层原因,找出可借鉴或丢弃或改进的部分,以进一步发展完善祖国大陆的合同法,是依法治国所必须作的工作。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  归责原则,表现在合同责任制度上,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方是否

3、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原则[1]。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上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为合同责任的核心要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从构成要件中消失了。其次,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守约方欲主张违约金责任、强制履行责任,须举证违约方已经违约;欲举证损害赔偿,就既需要举证违约方违约,又需要举证自己因违约而受有损失;违约方可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得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守约方欲主张合同责任,必须举证违约方已经违约,在主张其中的损害赔偿时,须再举证自己因违约而受有损失。违约方欲免负合同责任,仅仅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已经达

4、不到目的,只能举证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其三,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地讲,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范围原则上为完全赔偿;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范围则时常有赔偿限额。正因归责原则如此重要,故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它。台湾民法一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运用了过错推定的立法技术(第220条第1项、第225条、第230条等)。而祖国大陆的《合同法》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第107条),同时承认若干过错责任:供电人责任(第179、180、181诸条);承租人的保管责任(第222条);承揽人责任(第262、265诸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的过错责任(第280、281诸条)

5、;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第370条);保管人责任(第371条)等。  台湾民法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是承继德国民法的结果,而德国民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是基于如下理由:其一,道德观念。个人就自己过失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若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在道德上无可非难,应不承担责任。其二,社会价值。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二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因为个人若已尽其注意,即得免负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即可避免,社会安全亦得维护。其三,个人尊严。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承

6、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从事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具有过失,法律予以制裁,使负赔偿责任,最能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2]。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以致于德国法儒耶林(Jhering)概括道:“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地浅显明白。”[3]尽管其后的社会变迁及思潮更替,上述原则在德国也只是被修正,而未被抛弃;台湾民法亦然,尽管其债编于1999年4月21日修正,该编修正条文及民法债编施行法修正条文自2000年5月5日施行,但在归责原则上仍固守旧论。  祖国大陆的《合同法》一改原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奉行的过错责任原则,断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第一,《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  第二,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关于违约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8条规定,不履行一方如果证明其不履行是因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且不能合理期待他在合同成立之时能够预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