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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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鲤鱼网(http://www.iliyu.com)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析「重点法条」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

2、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

3、,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45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

4、(《民通意见》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成功在于执着鲤鱼网(http://www.iliyu.com)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依《继承法意见》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

5、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6、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考试重点。特别注意: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

7、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  (1)完全行为能力成功在于执着鲤鱼网(http://www.iliyu.com)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

8、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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