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试题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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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民法的基本原理一、名词解释(一)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征。二、

2、简答题(一)简要阐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的特征:(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可称财产支配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包括:物的财产占有关系,物包括有体

3、物(固体和液体)和无形物(光、热、电、气等);智慧财产之专有关系。智慧财产又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作品版权等。动态财产关系也可称财产流转关系,指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和遗产继承。(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它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不直接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且特定主体利益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不能与该主体分离,主体也不能宣布抛弃自己的人

4、身利益。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二)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在《民法通则》第2条至第7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即合同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三)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必要条件,或者说是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特定的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化。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问题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问题。(四)简述

5、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完全的人格,奴隶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人格的。换言之,从奴隶社会的法律上看,奴隶不是人,而是会说话的工具,其法律地位与牲畜相同,只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制限制了人们的权利能力,不同阶层的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资产阶级推翻了封建统治之后,建立了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在法律上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

6、利能力平等的原则。这较之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无疑是一重大的进步。现代各国民法普遍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权利能力,从而使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达到平等。不过,必须注意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法律资格,享有这一资格并不等于实际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否在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范围是由其他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要实现民事权利,除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必须具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有其他法律事实作为保障,同时也取决于一定的物质条件。(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是不可或缺的,无

7、此法律资格,即不得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此外,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不被剥夺的性质,即使受刑事处分,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其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仍不受影响。(三)一般民事权利与特别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于一切民事主体平等地赋予的,不因年龄、性别、民族、国

8、籍、信仰、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而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则有特别的要求。如,自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主体上的权利能力,而法人则不具有这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此外,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上的差异。三、论述题(一)论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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