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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 ——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一、问题的缘起我国新合同法主要效仿欧陆各国立法例,就债权让与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债权双重让与问题,即在让与人重复让与债权时,何人取得债权的问题,新合同法并无详细规定。于是,学者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一般以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条为根据,认为让与人将已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他人时,在各受让人之间,依据如下标准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1)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
2、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让与中,同时有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的,全部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中,先对债务人为有效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注: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69;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8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页18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58。后两本著作未列出第二个标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一、问题的缘
3、起我国新合同法主要效仿欧陆各国立法例,就债权让与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债权双重让与问题,即在让与人重复让与债权时,何人取得债权的问题,新合同法并无详细规定。于是,学者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一般以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条为根据,认为让与人将已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他人时,在各受让人之间,依据如下标准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1)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让与中,同时有全部让与和
4、部分让与的,全部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中,先对债务人为有效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注: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69;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8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页18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58。后两本著作未列出第二个标准。)乍看之下,该方案区分债权让与的不同情况,颇为周到地为双重让与确定了可操作的规则。但稍事推敲,就会发现其破绽百出,矛盾重重。单在稍具逻辑知识的人看来,同一
5、个债权让与事实,完全可以按不同标准被归属为上述四种不同性质的让与情形,那么问题此时就变得复杂了:假设部分让与已被通知于债务人,那么是否优先于未为通知的全部让与?(注:英美合同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确定的答案:”就部分让与为通知后,对让与人或对第二受让人为全额偿付,不起解除债务人义务的作用”。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17。但依专家意见稿第83条确定的标准,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又如有偿的部分让与和无偿的全部让与,孰为优先?此类假设还可按不同的排列组合设定。事实上,债权双重让与的处理远非如此简单,它涉及的是
6、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和次受让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而关涉债权让与制度之整体设计。不同立法例对该问题的不同处理,反映其债权让与制度之规范目的和逻辑结构迥然相异。因此,笔者以债权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选择制度设计中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这两个剖析工具(我认为,妥当的利益衡量是法律规范之价值理性的保障,而逻辑贯彻则是其形式合理性的基础),运用比较法学、民法解释学以及法学方法论上的一些分析手段,分别从让与人、受让人、第三人以及债务人之利益保护的角度,缕述双重让与中体现的让与制度之规范目的。其目的不仅仅是要在既有的让与规则中为双重让与问题寻找答案,以消除理论上的谬误,
7、同时也试图藉此揭示让与规则背后隐藏的价值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为其发展提供某种指导思想。二、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债权的财产化意味着债权从人身关系到纯粹经济关系的一个质变。”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0。)在这一时期,如果债务未被履行,则债务人就要将其整个人身(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而且,债权作为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其任何一端发生变更都会使其失去同一性,所以债权的让与未能被承认。随
8、着观念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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