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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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05-2714:53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总体情况看: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

2、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进一步发挥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职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改进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扣除政策,实施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优惠政策等,形成支持改善民生的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放到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产业等方面,

3、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保证企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为深入推进税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缩小了税收与财会之间的差异。  但是,在看到新企业所得税法成效和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在后续政策制定和配套

4、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效果,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部分重要政策尚未得到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尚有部分政策未能得到明确,一类是原政策已实施多年,且对纳税人税款影响较大的政策;一类是新旧政策均未能明确的政策。例如:  1、免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但并没有同时明确免税收入或减计收入用于

5、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也是如此处理。这样就会造成纳税人用免税收入或减计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冲销其应税收入,变相扩大了免税收入或减计收入的范围,实际给予了纳税人双倍优惠。这也会使得免税收入占收入比例较高的企业如投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长期处于负数,需留待以后弥补。另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分配后持有的基金价格会因除息而下降,转让后便会形成资产损失,也会冲减该企业其他应税所得。  2、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6、》(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短期权益性投资损失和长期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均未重新作出明确。  3、递延所得与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

7、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各类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实行递延处理,有利于企业均衡纳税,但新企业所得

8、税法实施后这一政策并没有重新明确。  4、无形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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