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风干燥机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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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热风干燥机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3-1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热风干燥机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3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依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第4条     本标准所称热风干燥机,系指利用燃料燃烧之高温气体及大量空气混合之热气流与含水份之物料直接接触,以干燥物料为目的之设备,其排气含氧为十三.五%以上者。    第5条     本标准适用对

2、象包括化工制品业之磷酸二钙工场气流干燥机及三聚磷酸钠工场培烧机。    第6条     本标准规定值如附表。    第7条     本标准浓度值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污染物浓度C及排气量Q校正计算公式如左:    C=21-On/21-Os×Cs    Q=21-Os/21-On×Qs    第8条     污染物采样及测定方法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法。    第9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铅二次冶炼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3、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之规定。    第3条     本标准之专用名词及符号意义与“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    第4条     本标准适用于铅二次冶炼操作单元。    第5条     本标准规定值如附表。    第6条     各项污染物采样及测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机关增订公告之方法。    第7条     烟道排气中各种污染物之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污染物浓度依下列计算式校正之:    以空气助燃时,以百分之六含氧率为参考基准。    以纯氧助燃时,则以百分之十五含氧率为参考基

4、准。排气中含氧率小于百分之十五时,排气污染物浓度以实测值计算;排气中含氧率大于百分之二十,则以之百分之二十计。    (备注:计算式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    (三六)第24769页)    第8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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