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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2006〕56号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
2、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第三条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
3、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第四条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
4、优扶持的管理方式。二、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
5、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第七条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
6、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第九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
7、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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