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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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措施一、防止火灾一般措施1.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对职工进行定期防火教育,组织防火检查。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3.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4.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区内的工地一般不准搭建木板房。必须支搭时,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咽室。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明火作业不小于10米,禁止在楼体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工作。9.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10.冬施保温材料的堆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11.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如果条件所限,防火间距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措施,适当减小防火距离,这种做法要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另外,还要注意在防火间距中不准堆放易燃物。12.现场应有车辆循环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严禁占用场内通道堆放材料。13.现场应设专用消防用水管网,配备消防栓,较大工程要分区设消防栓,较高工程要设消防竖管,随施工进度接高,保证水枪射程遍及高大建筑的各部位。14.现场临建设施、仓库、易燃料场和用火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15.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 16.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应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用明火。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并备用消防器材。17.使用木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火完毕要认真熄火。二、木工棚防火须知1.木工棚内严禁吸烟。2.木工棚内严禁动用明火。3.木工棚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刨花、零星木块清除干净。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三、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四、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五、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六、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七、灭火器材配备措施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八、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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